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0404****,汉族,初中学历,户籍登记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村,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村,村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陕D****号白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咸新区电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足球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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