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慈利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石门县**街道**社区一家餐馆吃晚饭时喝了二两多“二锅头”白酒。酒后,唐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石门县**街道**社区往石门县**街道**路市场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该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社区**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4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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