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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石门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朋友舒某某在石门县**个朋友家里吃午饭,席间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晚22时许,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办**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4.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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