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宿舍**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