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宿舍**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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