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巷**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贵******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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