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公安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银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检验,唐某某血醇浓度为138.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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