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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期**镇**村**组,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01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5日18时许,因被害人贺某某酒后打电话辱骂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赶到溆浦县**镇维也纳酒店好声音KTV818包厢将贺某某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贺某某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主动投案。

2021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损失共计728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贺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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