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底开始,唐某某与卢某某达成口头承包林木砍伐协议,由唐某某负责承包砍伐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坡”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卢某某对林区内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一处纠纷地林木进行指认,明确不得砍伐纠纷地林木。唐某某承包林木砍伐事宜后,雇请砍伐工人到“**坡”砍伐林木。在林木砍伐过程中,唐某某监管不善,造成一批砍伐工砍伐了纠纷地的林木。经蓄积量鉴定,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坡”被滥伐的林木(杉木)立木蓄积量为24.218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充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仍然认为大化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唐某某主观上故意滥伐林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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