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5515,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月2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持枪证的情况下,将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一支单管猎枪交由覃某某保管,并在打猎时自己取回使用。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所持有的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上交枪支,系自首,具有悔改表现,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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