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5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至7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购买的位于慈利县******附近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林木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进行销售。经鉴定:所采伐的为杨树,伐桩共计20个,被采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17.648m3,杨树出材率为72%,折合伐倒木材积为12.765m3。

2020年7月22日,唐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已退缴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涉案财物价值评估表、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苏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