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5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至7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购买的位于慈利县**乡**村**桥附近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林木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进行销售。经鉴定:所采伐的为杨树,伐桩共计20个,被采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17.648m3,杨树出材率为72%,折合伐倒木材积为12.765m3。
2020年7月22日,唐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已退缴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涉案财物价值评估表、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苏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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