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系石家庄**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石家庄市**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医师唐某某提供药方,让**药材批发市场的王某某配制通痹胶囊(1)号和(2)号及抗风湿()号,然后由唐某某卖给患者。2018年9月27日,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三种药品按假药论处。2020年11月4日,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三种药品不具备认定为假药的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某所生产、销售的抗风湿()号、通痹胶囊(1)号、通痹胶囊(2)号是否为假药尚未查清,该三种药品的成份也未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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