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至6月6日一天的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陈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后因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在上述一楼房间南侧地柜玻璃门上提取的1枚指印,与唐某某的左中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是未遂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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