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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不起诉人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代某某(另案处理)微信邀约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一起到万源市**镇**村小学实施盗窃,先由代某某驾驶车牌川SVU0**长安牌普通客车拉着唐某某到达该小学,由代某某动手实施盗窃,唐某某负责望风,在盗得**村小学六个橱柜、三张书桌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唐某某分得三个橱柜及三张书桌,代某某分得三个橱柜。2020年11月17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7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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