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6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9********,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至义乌市**街道**村**区**栋**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趁被害人方某某疏于防范之际,于当日20时许,将手机店内柜台上一只黑色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盗走,得逞后迅速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窃得的黑色苹果XSMAX手机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至义乌市**大道**号**体验店。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已赎回手机,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方某某。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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