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站1号线四惠东站站台上盗窃事主李某某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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