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蒲某某、任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上林郡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瓶车抬上唐某某驾驶的川A*****面包车,将该车盗走,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5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