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无钱使用,先后两次窜入高县**街**号邱某某住宅盗窃财物,共盗得108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身上无钱,在高县**街**号邱某某及其家人睡午觉不注意之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侵入,盗得邱某某放在二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一红色钱包内的现金1080元。
2020年6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无钱使用,又采用前述方式侵入邱某某住宅欲实施盗窃时,因被户主邱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大窝百花村宜庆路搅拌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送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退赔邱某某损失并取得了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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