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21970********,壮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柳州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银山加油站加油后忘记取加油卡。后被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拾得后,通过试密码的方式破解了加油卡的密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分别于:1.2017年12月29日12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银山加油站用拾得的加油卡盗刷1401.95元的柴油进其驾驶的大客车(桂B****1)内;2.2017年12月30日8时许,在广东的加油站内用拾得的加油卡盗刷了1199元的柴油进其驾驶的大客车(桂B****1)内;3.2017年12月31日6时许,在柳州市柳东新区加油站内用拾得的加油卡盗刷了1172.97元进其驾驶的大客车(桂B****1)内。
2018年1月10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104停车场内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抓获。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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