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一名外号叫“叔叔”(在逃)的男子邀约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盗窃,“叔叔”负责开锁,唐某某负责转移车辆。2019年5月11日“叔叔”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家乐福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 “赛鸽”牌电瓶车盗走。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赛鸽”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316元。该被盗电瓶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9年5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大湾村八组129号附近被民警挡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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