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76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同)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网咖内,趁周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周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OPPO R11手机一部,后唐某某试出所窃手机的锁屏及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所窃手机微信添加为自己的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所窃手机微信零钱中的3273元转到自己的微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994元。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家属5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