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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进入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巷龙抬头网咖公爵店上网时,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挂置于电脑显示屏上的无线耳机一部。经认定,被盗耳机价值人民币1804元。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江油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盗耳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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