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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饿了么外卖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组,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滨湖区青祁路与万千巷交叉口的高架桥下,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法,窃得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淡绿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4元,后藏匿于其租住地本市滨湖区蠡溪苑地下车库。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处查获涉案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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