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沛县徐某某家中,趁徐某某不在客厅之际,将徐某某放在茶几上烟灰缸中的1条金手链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003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所盗窃金手链退还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盗窃的金手链;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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