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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组,现住杭州市余杭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石祥路中铁国际城附近,以手抠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在此处的浙AW2****奔驰车上驾驶位价值人民币3 368元的反光镜镜片一块。

同年4月23日,民警在本市余杭区**村**号**室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抓获,被盗后视镜经依法扣押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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