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2016年7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闲逛,当其驾驶到***路**健康养生馆时,便开始停车观察。随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爬上**健康养生馆的二楼窗户,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窗户防盗网,接着从剪开的防盗网缺口爬进该养生馆馆内。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走到大厅前台的收银桌子旁,用力将抽屉的锁头拉坏,然后将放在里面的钱款装进自己的口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窃得财物后,便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2018年6月21日,民警提取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指纹和血液。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斑迹和指纹属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