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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6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46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 7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于2019年9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物流园的物业主管。2019年8月8日11时某某,唐某某伙同保安队长陈某某来到园区**物流仓库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存放于此处的香水共计20瓶(价值人民币10750元)。

2019年8月11日17时,公安机关在上述物流园抓获唐某某。被盗的香水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蔡某某出具了对唐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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