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的乡道上捡到一部玫瑰红的OPPO智能手机,然后其经多次尝试破译出了该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交易密码,随后盗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人民币374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在家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唐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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