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岳麓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31日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2日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至长沙市开福区海东**大厦**栋附近,将被害人瞿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蒋抗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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