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00000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楼**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湿地公园北广场桥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希洛普牌电瓶车盗走,离开三十米左右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30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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