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78********,汉族,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镇**宿舍。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区忠庄镇迪星酒店正对面人行过道处将停放在此的玉骑铃牌蓝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二轮电动车已追回,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其认罪认罚,且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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