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梦兰,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用螺丝刀和起子撬开自家电箱,断开电表中的C相连接片使电表C相失压漏计。2019年6月10日,唐某某窃电行为被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查获。经认定,唐某某窃电金额为25386.72元。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唐某某的家人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供电分公司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费共计40000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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