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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 日,何某某与付某甲(均另案处理)商定对城开高速B1标段预制梁场工地的废旧钢材实施盗窃,付某甲便邀约付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一同前往。同日23时许,付某甲、付某乙、唐某某在城开高速B1标段预制梁场工地上窃得废旧钢材2.82吨。次日,付某乙、付某甲将废旧钢材出售给开州区**镇胡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5217元。其中何某某分得2000元,付某甲、付某乙共同分得2917元,唐某某分得300元。2020年6月29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5640元。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付某甲、付某乙、何某某、唐某某、付某丙(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城开高速B1标段预制梁场工地废旧钢材5.51吨及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工地的车牌为渝F21L25的摩托车。次日,付某乙、付某甲将废旧钢材出售给开州区**镇**村殷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11570元。其中,何某某分得6000元,付某甲、付某乙共同分得4470元,付某丙分得700元,唐某某分得400元。2020年6月29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1102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53元。

2020年5月23日,唐某某在开州区谭家镇场镇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付某甲、付某乙、何某某、付某丙、胡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丁、江某某、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兰某某的陈述,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明知付某甲、付某乙对城开高速B1标段预制梁场工地的废旧钢材以及摩托车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然受邀参与盗窃。并有抓获经过,微信主体信息及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加以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还赃款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个人财物,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9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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