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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7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贪图钱财,在重庆市铜梁区**镇**车站处,见肖某某店内无人之机,便将肖某某烟柜上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被不起诉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当日16时4分,康某某将摩托车款2000元转入唐某某的支付宝,次日7时许,唐某某将该2000元中的1900元转入其中国银行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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