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在本村参加净水机促销活动时,趁销售人员不备之机,将两台净水机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两台索怡牌SY-RO-50G反渗透直饮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60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赃物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尹某某证言;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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