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城关镇,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和银川路交叉口向西一百米左右的民政局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