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6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工地工棚。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0时许,邹某某、朱某某夫妇(二人另案)将临海市**街道**路**工地上堆放的钢筋卖给收废品的申某某、王某某夫妇(二人另案),邹某某叫来工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允诺给其好处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遂伙同上述二对夫妻将钢筋搬上车。经称重,该被盗钢筋共计2.57吨,经估价,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9400余元。事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分得200元好处费。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临海市**街道**路**工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工地项目部谅解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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