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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区“沃尔玛”超市欧洲城店、“沃尔玛”超市大南门店、“沃尔玛”超市体育中心店内,通过故意藏匿商品不买单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02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沃尔玛”超市欧洲城店内,窃取肌研舒敏修护乳液一瓶、澳丝发膜一瓶、澳丝精油一瓶。

2.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沃尔玛”超市大南门店内,窃取水密码烟酰胺亮白精华液一瓶、水密码净妆洁面两用洗颜乳一瓶、高露洁小苏打牙膏一支。

3.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沃尔玛”超市体育中心店内,窃取全棉纯桑蚕丝夏被一条、宜家风情四件套一套、依矿泉保湿喷雾一瓶、水密码亮白精华液一瓶、伊利舒化无乳糖全脂牛奶一瓶、奥利奥原味夹心饼干一包、优选五花肉一份。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全额退赔三家超市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某某和辩解,证人姜某某、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监控照片、被盗商品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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