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省**学校学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南**号**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超市,多次采用漏扫的手段盗窃超市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40元。
一、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安佳切达干酪一份(价值人民币 16.9 元)。
二、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漂流者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6.8元)、督威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9.9元)、马苏里拉奶酪一份(价值人民币29.8元)。
三、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清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28元)、野格利口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68元)、培根一袋(价值人民币26.8元)。
四、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麦牙威士忌一瓶(价值人民币1188元)、海底捞自助火锅一袋(价值人民币39.9元)。
五、2020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手工鸭舌一袋(价值人民币25元)、传统海苔一袋(价值人民币31.9元)、防紫外线伞一把(价值人民币139元)。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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