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9********,汉族,大学本科,绵阳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期**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BF****轿车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958负一楼停车场停车,见车位的川BT****棕色奥迪轿车未关闭车窗,遂用羽毛球拍将放置于该车后座的包勾出,盗走包内现金将包放回原处后逃离现场。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治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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