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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8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4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营山县**镇**街**药房买药,在付钱时趁收银员李某某不注意,盗窃了李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VIVO牌X30手机,后将该手机藏匿在位于营山县**村**组自己家的房屋背后竹林里,经营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190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追回损失后,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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