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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9********,仡佬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至23日住在男朋友家期间,多次盗窃男朋友之奶奶王某某财物,其中盗窃现金共4500元人民币,盗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所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57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项链并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已将所盗现金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唐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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