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至23日住在男朋友家期间,多次盗窃男朋友之奶奶王某某财物,其中盗窃现金共4500元人民币,盗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所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57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项链并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已将所盗现金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唐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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