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七里**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1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粟春城,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邵阳县**镇菜市场买菜,趁在同一摊位买菜的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将张某某放在菜摊上的手机偷走。次日上午,唐某某要其丈夫卿见亮将手机交到九公桥派出所。案发后,九公桥派出所将手机退还给张某某。经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50元。
2020年1月8日,唐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放弃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3月23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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