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凰城华府小区楼下冉国琴诊所就诊时,趁被害人范得成不备,将其放在医生办公桌上的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藏匿在自己家中。经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vivo牌NEX-A型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70元。
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永川区浩文轩电动车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其盗窃的手机交给公安机关,民警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金额相对较小,系临时见机起意盗窃,初犯、偶犯,已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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