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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21日,唐某某和林某某因产生矛盾分手,当日唐某某驾驶林某某鲁******白色朗动轿车将林某某送回家后,将车开走。唐某某于2018年3月初将车辆抵押给**金融青岛公司借贷3万元,5月初将抵押贷款还清并解押。2018年5月24日车辆GPS被拆除,林某某因此被按揭银行要求强制提前还清车贷。2019年6月30日唐某某赔偿林某某车辆损失8万元,取得林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开走林某某的车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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