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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马关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马关县仁和镇老信用社旁被害人欧某某家水果摊上盗走2件加多宝饮料放于**镇**街家中其卧室内。同年2月1日凌晨0时24分许,唐某某又再欧某某家水果摊上盗走10.2千克半袋花生放于家中卧室内,当日凌晨03时21分许,唐某某因无法入睡又到欧某某家水果摊上盗走4件加多宝饮料放于家中卧室内。以上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6件加多宝饮料价值人民币330元、10.2千克花生价值人民币163元;

2.2020年1月31日0时37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马关县仁和镇老信用社旁被害人姚某某家水果摊上盗走两个哈密瓜。同日凌晨04时17分许,唐某某又到该水果摊位盗走27.9千克一袋花生。其将所盗哈密瓜和花生放于**镇**街家中卧室内。同年2月2日凌晨0时许,唐某某在马关县仁和镇老信用社旁被害人姚某某家水果摊位盗走香梨1件、甜橙2件,其将所盗香梨、甜橙提往家中,行至马关县仁和镇仁和卫生院对面岔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坦白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退赃退赔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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