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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3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5日12时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 20 pro手机盗走。2020年9月6日陈某某将手机被盗己报警的情况电话告诉唐某某,唐某某因惧怕警方追究刑事责任,立即将该手机寄还给陈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5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己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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