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电能集团**公司**分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湾**号**门**室)。2010年9月9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对赌资二百零五元及赌具麻将收缴;2013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李某某得知其参与盗窃原油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让陈某某在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小区租了一套房子供其藏匿。8月26日,李某某给唐某某打电话,告诉唐某某云泰化工厂因为原油出事了,警察在抓他,他在东城领袖小区,让唐某某照顾他,给他做饭。唐某某在之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多次到李某某藏匿地点给李某某做饭并开车拉着李某某办事。2018年12月18日,李某某从其藏匿地点逃跑时,唐某某帮助李某某经管其藏匿地点的8000元钱。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同案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供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5.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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