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村**幢**单元**室,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间,林某某、柯某某等人合谋通过打造网上商城、建立APP平台吸引公众投资,同年9月间,林某某、柯某某合作成立**(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招募人员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后,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名向社会广泛宣传,承诺商户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成为**(厦门)商贸有限公司APP平台会员后,即可获取保证金五倍的授信额度,经过商户之间互刷,可在四个月之内将授信额度兑现,但每月会员每个月必须推荐一名同等额度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方可激活当月的授信额度从直接下线投资中获得10%返利回报,从间接下线投资中获得5%返利回报,以此不断拉人头,层层滚动发展下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利。共涉及40多个层级,参与人数9800余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公司的营销骨干,负责拉客户到**平台投资,发展下线110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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