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昌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项目总监,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4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91号东莞市昌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物业项目总监,负责公司物业项目的招租和收租等工作。2018年开始,唐某某受公司委派到柬埔寨管理公司在柬埔寨的物业及收租。期间,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开发项目资金、收取的物业租金等共计约1500000元。其中该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的银行账户先后两次转账25万元人民币给唐某某委托其用于缴纳位于柬埔寨的物业租金,转账24万元人民币委托其用于开发福建的项目,但唐某某均私自占为己有;另外该公司委托唐某某收取位于柬埔寨的物业资金66000元美金(折合人民币约462000元)和263万泰铢(折合人民币约611627元),唐某某收取后均未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事后唐某某潜逃去向不明。民警于2019年10月7日将唐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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