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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2********,**,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宝安区**单元**。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9日,营业场所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栋*楼,属有限公司(外商合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15年7月4日入职****公司,案发时任**公司广东市场广东销售。

唐某某在担任**公司广东市场手机销售职务期间,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广东地区手机销售市场,协助上级领导焦某某处理日常事务。2017年9月份,唐某某在协助上级领导焦某某处理日常审批事务时,发现通过食堂费用和交通费可以在公司报销系统上随意报销,故通过自己工号在公司报销系统中录入虚假食堂费用、交通费等虚假报销事项,在未经上级领导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焦某某的审批账户在公司报销系统登录,审批虚假报销事项。截止至2019年3月份,唐某某共计虚假报销92094元人民币。

2019年3月底,唐某某虚假报销行为被**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现。2019年4月12日唐某某将侵占款92094元退还,后因有争议部分5万元未能及时退还公司,2019年7月4日公司将案件报至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2日,唐某某将争议部分虚假报销金额5万元人民币退还公司,并取得公司开具的谅解书。

2020年4月1日,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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